当初交钱承诺是交钱后,房子地点、房子多久下来都说的很明确,但是我们交过钱后 房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分到,最后分到了地方又和当初说的不一样,于是我们就放弃了。又等了一年后,房管局都没有给我们打电话,最后我们找到房管局的时候,公租房已经分完了。然后找办事情的人,他们不承认是自己的失误,非要说是我们当初第一次放弃造成的,但是公租房证规定是有3次选择机会。然后这又等了,本来是要分到了,结果又因为他们拒绝给我们变更资料,那审核就不过,最后还是导致没有房。事后发现他们是按照外来务工申请的,挂的别人的公司,但我们是本地人,资料都符合。现在又让我们交钱,说给我们办统筹,再等下次分房子。但是因为上几次的经历,我们已经不信任他们了。所以拒绝了。请问我们可以把之前给的钱要回来吗?当初给钱的时候没有写收据,但是有人证。 |